推动城市更新离不开规划和土地政策保障 , 条例草案提出多项激励措施 。
在建筑方面 , 探索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 ,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补齐短板创造了有利条件 。条例草案提出 , 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符合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 , 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建筑用途转换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 , 允许土地用途兼容 , 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 。
为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 草案还提出了土地过渡期政策 , 提出 ,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 , 符合更新规划以及产业准入条件的 , 可在五年内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同时 , 允许城市更新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获取 , 以增强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 。对于符合要求的腾退地下空间 , 支持将其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
更新方案物业权利人要“商量着办”
城市更新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庞杂 , 条例草案平衡各主体权益 , 强化“协商”理念 , 强调“物业权利人”责任 , 明确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 , 享有更新权利 , 承担更新义务 。
物业权利人可以利用自有物业开展更新活动 , 并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 , 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同时 , 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材料 , 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
城市更新要“商量着办” 。草案提出 ,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 , 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 , 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 。其中 , 对于建筑物内电线、水管、暖气等共有部分改造的 , 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相关业主进行表决 。
此外 , 存在公共利益需要时 , 也可以通过征收之外的协商方式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 。草案提出 , 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 , 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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