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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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劳动争议发生后 ,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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