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是:
1、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不动产或者动产;
2、受让人主观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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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已经登记或者已经交付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 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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