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怎么处理】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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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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