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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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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