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 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 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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