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
【法律依据】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应该是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文章插图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大股东个人欠债是否能查封公司财产
- 离婚诉讼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 分手后女朋友说冷静一下什么意思 女友说冷静代表分手吗
- 黑色的花代表什么意思 黑色的花代表什么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怎样规定的
- 著作权支配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 年柱日柱红艳是什么意思 红艳在年柱代表什么
- 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
- 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少时间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怎么规定的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