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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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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