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 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 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 ,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由上述条款可知 , 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 , 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 。此时 , 工资待遇计发 , 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 。故该情况下 ,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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