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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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 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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