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标准是:
一、可以证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首要绝对证据是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 。
二、在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其次绝对证据就是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
【民法总则自然人从什么时候算是出生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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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则可以成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相对证据即推定认可的证据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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