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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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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