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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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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