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2、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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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4、宣读判决 。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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