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与本条所指主债务人间承担的连带债务并不相同 , 并不能因为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具有涉他性就认为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具有涉他性 。而且 , 由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具有独立于主债务的特性 。
因此 , 主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 , 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 , 并不能推定其向保证债务人也主张权利 , 因此 , 在该情形下 , 依据法律规定 , 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 除非其自愿主动履行 。
【法律依据】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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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连带责任保证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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