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如何算 刑事拘留怎么算时间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 , 拘留时间的计算 , 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 , 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 也就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
期间的届满是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 即使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也不得做任何延长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在判决生效后 , 先行羁押的拘留时间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果是判处管制 , 则羁押1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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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在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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