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 , 属于个人财产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 , 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 , 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 , 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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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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