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 视为书面形式 。
当然 ,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允许采用电子文书这种书面形式 , 《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 , 有三类情形不适用:一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是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刑事 。电子劳动合同 , 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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