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军人一方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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