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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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 。
收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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