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
【法律依据】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

文章插图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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