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二 )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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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需要返还利息,则应当根据合同类型来确定 。  
(1)除借款合同之外的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  
金钱的给付往往是以对价的形式出现 。在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承租人从合同订立时起至将标的物返还转让人、出租人期间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应当向转让人、出租人支付使用费;与此同时,转让人、出租人也应当向买受人、承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  
使用费和资金占用费之间完全符合法定抵消的条件,  
因此,在一方返还原物时,另一方仅需返还本金而无须返还利息 。  
(2)专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  
如借贷合同无效时,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返还利息 。至于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  
《民法典》所持的观点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LPR)进行返还 。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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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折价补偿  
1.折价补偿的性质  
在折价补偿问题上,《民法典》和《九民纪要》,  
均是以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  
并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  
说到折价补偿的性质,《九民纪要》明确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但此处的不当得利与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相比,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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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范围  
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区分所受利益和所受损失,并比较二者数额的大小,以数额较小的来确定返还范围 。  
而《九民纪要》确定的折价补偿规则的标准是恒定的,即以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准 。  
(2)善意恶意的区分  
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会区分善意与恶意,  
而折价补偿规则基本不考虑善意恶意,即便是分配时所考虑的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善意恶意,也与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在内涵上有着显著区别 。  
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指的是对无法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是否知情,而折价补偿在分配时所考虑的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无过错以及是否有从合同无效  
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指的是对无法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是否知情,而折价补偿在分配时所考虑的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无过错以及是否有从合同无效中获益的动机 。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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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传统不当得利制度中,如果所受损失超过所受利益,  
对于超过的部分,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而在折价补偿场合,尽管从理论上来说,折价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鉴于在折价补偿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公平返还的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另行求偿的空间较小 。  
2.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的顺序  
债的关系建立在给付义务之上,具体到合同之债,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当事人所约定的给付义务便溯及地不具有履行效力,  
尚未给付的无须再给付,已经给付的,受领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 。  
值得说明的是,《民法典》明确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不存在先后的顺序,即便原物存在,转让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  
可以请求折价补偿,毕竟权利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是其自由而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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