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的,按照约定计算担保期间;
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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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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