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一般是债权人与保险人或债权人与保险人、其他经营者之间为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而缔结的约定 。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保证保险合同 。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应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人、债权人、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视为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 。保证保险合同与作为其特别约定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除另有约定外,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间有什么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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