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当事人订立合同 ,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 , 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 ,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 , 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 视为书面形式 。

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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