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直接推销,间接推销也包含其中,如百度排名,淘宝直通车等以推销为目的的付费搜索形式 。这个定义一旦清晰,也就是包含其中的各种互联网商业行为均要受《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约束,必须依法操作 。
2、互联网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 。
魏则西们的事件再也不会因为“推广”忽悠了 。如上段所述,很多互联网广告是通过“间接”推销的方式实现,互联网公司是通过各种隐性的手法实现推销的目的 。互联网广告区别于传统广告最大的优势,也就是可以把各种推销广告使用互联网电子化的技术手段包装成不那么像“广告” 。一旦原先隐性的手段曝光,该手法的推销效果自然也就大大降低,其广告价值和盈利能力也大打折扣 。百度之所以迟迟没向谷歌学习“不作恶”,其根源大概也源于此 。
3、明确了广告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
互联网行业经过多年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形成有别与传统广告的特有产业链 。只有明确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角色,才能清晰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定义和责任分别做了明确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就是广告发布者对发布行为有决定权 。这个决定权,说的是你不但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是互联网的广告发布者 。
4、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 。
因为明确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直接的关系和责任,所以《规定》更加方便明确了广告的相关责任方所在地工商部门均有管辖权 。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
作为互联网从业者,我们应该可以从以上的解读中直观的感受到,由于互联网广告的规范,互联网擅长的隐性广告形式将被迫显性化,其推广的效果较之前将会大幅下降,甚至直接导致此类广告形式的失效,从而流量的价值急速贬值,互联网公司的估值和想像空间急速萎缩 。在PC互联时代,虽然互联网技术大大提升了互联网用户的生活品质,提高效率,但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互联网技术主要还是体现在营销方面的应用,广告收入是大部分互联网公司主要的营收渠道 。
不仅淘宝们,标题党们将可能遭遇灭顶之灾
对于传统门户网站、新兴的自媒体和社交网络来说,原来所擅长的标题党们将可能遭遇灭顶之灾,不管标题取的多么博眼球,但必须标示“广告”的情况下,这标题还能博到阅读量吗?且不论自媒体经营者们对于内容的把控是否能做到合法合规 。
综上所述,在《暂行办法》实施后,流量变现为广告的转化率大大降低,PC互联时代受到热捧的流量暴利将会回归其合理价值 。依靠互联网技术,以平台集聚流量进行再分配的盈利模式随着规范化执法会逐渐没落 。当然,当前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执法难度有待时间检验和观察 。
但任何一种事物的野蛮生长最终都要进入规范化发展 。互联网监管的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全民诉求,谁也不能阻挡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移动互联时代,依靠垄断集聚流量的平台模式必将逐步衰落,O2O小而美、高度垂直专业化的互联网模式才是未来互联网发展的主流和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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