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表( 五 )


第十章 罚则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 对办理固定资产购置的人员,如有故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购进的,一经查出,除应承担差价部分外,还应由财务中心视情节轻重报公司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降职或辞退 。
第五十条 对未及时将固定资产闲置的没有纳入公司台账上报管理部门和财务中心的,导致其他部门重复采购,视重复购置金额的大小,对使用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降职等处分 。
第五十一条 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但可维修的,实物保管人承担修理费用,并处100元罚款;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并不可维修的,实物保管人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赔款,并处以100元罚款 。
第五十二条 由于保管不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除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以丢失前一次盘点时的净值为准)由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外,还应对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保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综合管理部应立即向供应商要求退换货或索赔 。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联系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通知供应商维修 。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实物责任人有异动情况的(包括人事调动、辞工等),由使用部门书面知会行政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打印责任人经管资产明细表,相关责任人凭明细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员工个人保管物品一览表”(见附表12,固定资产责任人变动明细表一式四联,财务一联,综合管理部一联,交接双方各一联) 。行政职能部门凭“固定资产责任人变动明细表”修改相关账、表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以前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请按本办法执行并调整相关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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