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权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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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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