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 )


十一、本布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52号)一起废止 。
特此布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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