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号)的规则 , 现将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方针若干征管问题布告如下:
一、小规模交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 , 算计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 , 季度出售额未超越30万元 , 下同)的 , 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交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 , 算计月出售额超越10万元 , 但扣除本期产生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超越10万元的 , 其出售货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获得的出售额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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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增值税差额交税方针的小规模交税人 , 以差额后的出售额确认是否能够享用本布告规则的免征增值税方针 。
《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中的“免税出售额”相关栏次 , 填写差额后的出售额 。
三、按固定期限交税的小规模交税人能够挑选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交税期限 , 一经挑选 ,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 , 采纳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租借不动产获得的租金收入 , 可在对应的租借期内均匀分摊 ,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越10万元的 , 免征增值税 。
五、转登记日前接连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交税期)或许接连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累计出售额未超越500万元的一般交税人 , 在2019年12月31日前 , 可挑选转登记为小规模交税人 。
一般交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交税人的其他事宜 ,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致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致小规模交税人规范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则履行 。
六、依照现行规则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交税人 , 凡在预缴地完成的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 ,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布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 , 能够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
七、小规模交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 , 应按其交税期、本布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方针规则确认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出售不动产 , 持续依照现行规则征免增值税 。
八、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 , 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交纳的税款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悉数联次追回或许按规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 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
九、小规模交税人2019年1月份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 , 2019年第一季度出售额未超越30万元) , 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现已交纳的税款 , 能够在处理交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
十、小规模交税人月出售额超越10万元的 , 运用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现已运用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的小规模交税人 , 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 , 能够持续运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现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能够持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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