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下列程序:
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 。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
2.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 。即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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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 。执行异议不必经诉讼程序裁判,而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授予执行机构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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