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 , 在其离婚后继母享有探望权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 , 但民法典还有规定指出: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 , 即使在离婚后 , 继母也是对继子享有探望权的 。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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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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