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依法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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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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