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
在“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上,“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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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
《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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