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的,拥有对孩子探望权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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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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