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给到报案人吗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
犯罪事实存在,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 。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

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给到报案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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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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