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有下列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2.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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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已无法进行表决 。此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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