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 , 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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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 ,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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