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书中 , 对于双方究竟构成合同关系 , 是这样表述的:
最后 , 法院综合案件证据认为本院被告就现场指示存有一定的过错 , 酌定判决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本院认为 ,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 , 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 本案中 , 原告以其技术、自有设备为被告设计店铺布局 , 重新制作、安装门头 , 设计、安装灯箱 , 墙面刷漆 , 制作吧台 , 插座铺设等工作 , 其提供的劳动非被告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 被告关注的是工作成果的完成 , 完成约定工作事项后 , 则由被告一次性给付约定报酬 。 原告主张 , 被告多次增加工作要求 , 拆除店标工作系由被告指示 , 亦在此期间发生事故 , 原告提供的是劳务 , 双方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
本院认为 ,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 , 双方就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均做了相应约定 , 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完成主要工作 , 故对原告认为本案系雇佣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 根据法律规定 , 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 , 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 系承揽合同 。 结合本案案情 , 原、被告建立的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 原告系承揽人 , 被告系定作人 。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 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 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工作上的支配和服从关系 , 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上面这个案件中 , 定作人是因为现场指示有过错 。 关于定作人的“选任”存在过错 , 下面这个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引发的案件比较典型 。 去年上海法院判决的案件 。
【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2019年6月13日被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签订《合同协议书》 , 约定由朱某承包王某所有的房屋的外屋立面装修工程 。 房屋主体外墙装修结束后 , 双方口头约定 , 由被告朱某继续为被告王某进行围墙装修工程 。 被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系朋友关系 , 双方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 。 原告于同洋为建筑工人 , 其曾受被告徐某雇佣从事建筑工作 , 2019年11月其与被告徐某联系要求提供工作 , 被告徐某遂通知其前往被告王某家中进行围墙装修 , 原告及另外几名工人至上述施工地点后由被告朱某负责分配具体任务 。
2019年11月12日 , 原告在进行外墙装修施工过程中 , 因在脚手架上踏空 , 不慎跌落受伤 , 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 2019年11月24日 , 被告徐某委托他人将40000元交付原告 , 用于原告治疗 。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3日 , 原告尝试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 , 未果 。 2020年8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723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68512.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医疗费55127.58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6.70元 。
经原告申请 , 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 2020年11月17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 , 结论为“被鉴定人于某高处坠落致又跟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跟距关节面 , 现骨折畸形愈合 , 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 , 营养60日 , 护理90日 。 遵医嘱择期进行内规定取出术 , 酌情可予休息期30日 , 营养15日 , 护理15日 。 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 或者由双方认可的临床医疗机构评估 , 或者双方协商确认 。 ”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 为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