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 三 )


在该案责任认定中 , 其中提到了定作人的“选任”过错 。 法院认为:


被告朱某与王某的上述约定符合承揽法律关系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 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 本案中 , 被告朱某、徐某均自认其不具备相关资质 , 被告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工程发包给朱某时 , 对被告朱某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进行查验 。 被告王某作为施工的受益人在施工方的选任上存在过失 ,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最后 , 王某因为选任上的过失 , 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像这样选任没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人员从事特定作业而产生的“定作人任命过错”的案件 , 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
归纳一下定作人的过错 。 “定作的过错” , 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 。 “指示的过错” , 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或者制作过程管控方面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 。 “选任过错” , 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 , 特别是选任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特定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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