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图片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94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 , 房主被判决10%责任 , 因为选任有过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立法 , 吸收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本)第十条的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 , 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 。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最后一条 , 即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 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因此 , 原则上来说 ,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 , 也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 依通说:(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 , 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 , 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 (2)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 ,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 , 一般由雇主承担 。
实际判断究竟是承揽还是雇佣 , 法院通常会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 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 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 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
举一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去年的案件为例 。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512.33元;2、被告支付后续手术费用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原告声称:2020年2月 , 被告雇原告在某某店铺内根据被告指示从事店铺拆旧、安装事宜 。 3月13日 , 被告因店铺临近开业 , 要求原告加班把所有拆除安装工作全部做完 。 当天晚上 , 原告按被告指令在从事拆除工作时 , 因店铺内来往人员众多 , 误被拆除工具碰触脸部 , 当即因失血过多导致昏迷 。 原告随即被送到医院诊治 。 经诊断 , 面部伤害需经过一段时间待疤痕全部愈合通过植皮手术修复 , 但仍会留下较为明显的疤痕印迹 。 事发后 , 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赔偿事宜 , 被告拒绝赔偿 , 故诉至本院 , 请求判如所请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 被告认为:原、被告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 原告损失不该由被告承担 。 2020年3月13日下午 , 原告在被告店内操作受伤 , 并非晚上加班 , 受伤后也没有昏迷 , 而是由被告家属送往医院 。 原告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 室内装潢设计 , 灯光设计等 , 故原告是专业的广告从业人员 , 在接受被告的委托移除广告牌这项业务之后 , 就应该严格按照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 , 谨慎操作 。 但是 , 当时原告在无需使用切割机情况下使用了切割机 , 完全不符合操作流程和要求 , 系自身过错 , 其受伤与被告无关 。 被告也没有指示原告进行切割机操作 , 切割机是原告自备 , 非被告提供 。 当时店里除了原告也没有其他人 , 原告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扰 。 原告所谓的后续手术费用没有发票依据 , 亦不认可 。 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 , 被告于2020年4月3日支付原告9000元 , 包含医疗费和装修费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