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 , 当公司对外发生债务时 , 债权人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 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举证来证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的事实 , 股东才可能免责 , 这在诉讼法上叫“举证责任倒置” 。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 , 则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 , 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股东在公司任职时是否区分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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