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 ,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三)被告被劳动教养;(四)被告被监禁;(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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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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