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2.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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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4.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 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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