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解除收养是因为被收养人有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而解除,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才可以要求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 。否则,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育费 。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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