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 , 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 , 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 , 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征:
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 。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文章插图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 。
【什么情况下要除权 如何行使别除权】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 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 , 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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