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 , 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
所以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 ,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 , 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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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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