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将会从困难方的职业、收入、父母家庭情况、财产分割情况、住房情况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综合考量困难方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帮助金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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