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民合作社实际情况,我厅对2015年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桂农业发〔2015〕115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请于 2021年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纸质(加盖公章)扫描件和电子文档方式发送到gxhzjj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文章插图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 。联系人:陈星霖、刘君,联系电话:0771—2182589、2182533 。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2.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14厅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115 号)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区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
第三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全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 。
第四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市级推荐、部门初审、联席评定、媒体公示、发文确认的方式 。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申报
第五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2.营业执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51人 。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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