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实现质权 , 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 , 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 为债权人设定质权 。
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 , 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 , 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 , 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 , 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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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 债权人为质权人 ,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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